第二,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有利于政企分开和提高担保质量。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既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协调各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
上海和深圳的委托模式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首先是委托方式不同。上海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运营财政基金,担保公司不仅提供专业服务,而且是最终担保决策者;深圳模式是委托代理担保,担保公司不是决策者,主要提供专业服务,最终决策者是互助基金理事会。上海和深圳委托模式的区别与担保公司的性质和功能有关。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是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利益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为上海中小企业担保,是非营利性机构,不从事其他业务。而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是业务多元化的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与互助基金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只为互助基金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两种委托模式采取了不同的决策机制,以及责任与利益关系。由此可见,进行委托代理时,应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信任委托的关系。委托管理不仅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如,欧洲共同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欧洲投资公司来运作,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政府与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对象、资金用途、成本和损失分担原则,以及资金注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