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影响的可能只是一些国有的艺术团体,而对青年男女心中金光闪闪的明星梦,这一剑砍去,怕还是泥牛入海,夜鸟没林。
近日报载,由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筹备5年之久的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即将推开。消息一出,反响热闹,有媒体在采访相关人士之后称,这意味着今后从事影视、歌唱、舞蹈等文化行当将需持证上岗。
此言不确,无论此措施出台的直接目的为何,它都无法将热爱文艺的“无证”青年摒弃在舞台灯光之外。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最主要的法理依据在于《劳动法》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这一条文明确了国家在职业技能考核领域的作为,但并无对劳动者相应的强制性要求。
在劳动法体系内,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必须取得资格证书的主要有《劳动法》第55条,以及劳动部于2000年颁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前者列明了10类存在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特种作业需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者列出了90个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但无论是歌手还是演员,显然不会归入上述两类范畴。而在劳动法体系之外,也没有专门针对文化领域的法律对领域内的职业资格问题有所规制。